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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废旧物品回收车

临时通行的暂行规定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通告》和市缓解出行难系列行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废旧物品回收车整治协调会议精神,为方便城市居民废旧物资投售,促进废旧物资充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确保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正常运转,在市政府治理整顿“四车”期间;对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简称“三区”,下同)废旧物品回收车过渡期临时通行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市三区废旧物品回收车实行分级管理,市级主管部门为宁波市供销社,三区由各区政府指定一个责任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二、按照精简实用原则,对过渡期废旧物品回收车辆按每个区实际需要实施总量控制,暂定海曙区为135辆,江东区为100辆,江北区为65辆。

  三、废旧物品回收车过渡期管理采取发放临时通行证办法,临时通行证和临时流动收购人员上岗证,由宁波市供销社统一设计,统一制作,三区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四、三区临时流动收购人员通行由各区管理部门把关确定。

  五、三区取得废旧物品回收车临时通行资格人员向所在区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见附件)时,视同承诺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限制人力三轮车通行的通告》,上交车辆时间推后到2005年11月1日前,执行部门仍由《通告》明确的部门。并按附件《人力三轮车处理规定》办法给予补偿和奖励。

  六、临时流动收购人员所持三轮车,必须本人使用,不准委托他人或租给他人使用;必须专业从事废旧物品回收、销售业务,不准挪作它用;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各区管理部门取消其临时上岗资格,收回临时通行证。

  七、各区管理部门应明确废旧物品回收车服务区域,实施"一人、一车、一证"和定点、定线管理;临时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在各自服务区域开展收购业务,持证上岗,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八、临时流动收购人员必须做到文明收购,不准在通行道路上停靠收购,不违法收购,并自觉维护城市形象。

  九、三区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区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各自区域废旧物品回收车临时运行管理办法,并公布举报或投诉电话,明确职能处室和具体管理人员,连同确定的临时流动收购人员名册,一并报宁波市供销社备案。

  十、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7月16日起至2005午10月31日止,自2005年11月1日起三区废旧物品回收车临时通行证和临时流动收购人员上岗证同时废止。

  十一、本暂行规定出宁波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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